本文轉載自國影本事十六期
文/胡晉置(電影院從業人員)
圖/影視聽中心
影視聽中心在二○一九年夏天與「光點華山實務學堂」合作,開設了「抵抗時光遺忘:影音修復利用」主題課程。從數位修復的意義、膠卷整飭、最關鍵的聲音及影像修復,到版權的取得利用,一步步解開「數位修復」的技術祕辛。本期連載最終集,由智慧財產權實務經驗豐富的黃秀蘭律師,講授數位修復各階段工作在法律層面上,有哪些需留意之處。
一、修復前:作品的保護年限過了沒?是否須取得授權?
與一個全新創作不同,被數位修復的作品,原本已受到《著作權法》保障,且它又包含各式各樣的著作類型,如劇本、配樂、服裝、場景等,它們在《著作權法》中被保護的期限不盡相同,為了避免修復行為造成侵權,必須先對著作種類及保護年限有基本認識。
《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種類中,電影所屬的「視聽著作」保護年限為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逾期後成為公共財,不須授權即可自由使用。但在構成電影的元素中,劇本(語文著作)、導演(戲劇著作)、配樂詞曲(音樂著作)、美術設計(美術著作)等著作的保護年限,則是創作者生存期間再後推五十年,因此即便電影本身已過保護年限,若想將同一劇本翻拍,或重新將配樂混音編曲等,仍要謹慎確認是否須取得著作權人(即劇作家、作曲家)的授權。
而數位修復包括將膠卷掃描為數位檔案、去除髒點、修補畫面、數位調光,甚至重新配音等步驟,已構成「重製或改作行為」,兩者依法都須取得著作權人授權。除了影片著作權,電影膠卷在《民法》上有物權歸屬,而整飭時可能會進行裁剪、重接等毀損行為,因此不管是暫時出借、買賣或直接捐贈給修復單位,都需要從膠卷持有人手上取得自由使用的權利。黃律師強調,除非該電影已成為公共財,否則就應先取得授權才能進行數位修復,修復單位也應該一併在授權時取得修復完成後使用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播映、發行、授權第三方等著作財產權),否則,挹注的大量資金與人力很可能血本無歸。
二、修復中:應尊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
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內容同一性保持權。著作人格權即使在著作人死亡後也不會消滅,並持續受到《著作權法》第十八條的保護。內容同一性保持權,是指當修復單位進行畫面修補、調光、重新混音等工作時,應盡可能接近原作、尊重原著作人之創意,就算作品已成為公共財,也不應在未經著作人同意下,做出重新剪輯、日戲調成夜戲等大幅度的異動,這與上一篇討論技術層面時提及的「修復倫理」很相似。
三、修復後:數位修復版的權利歸誰?有沒有產生新的著作權?
依照數位修復變更內容的程度高低,有兩種可能:程度較低的重製(非改作),與程度較高而構成的改作(衍生著作)。若僅清理膠卷髒汙、膠卷整飭、以數位技術改回原樣等物理性修復,屬於單純的重製,並不具備《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創意性,故不會產生新的著作權。反之,若修復作品有變更原作電影內容,使其具有修復者的創作精神思想,就構成改作,根據《著作權法》第六條,改作者享有獨立視聽著作權,修復版影片的著作權人則為修復單位,並從公開發表起享有五十年保護期限。
四、修復之後,修復單位的權益
黃律師強調,既然投入大量資源在數位修復,不論產生新著作權與否,修復單位都要考量資金回收,才能持續推動下一個修復計畫。比如原權利人授權(限期或永久)該影片的全球發行權,讓修復單位得以販賣海外版權來獲利;或採用共享權利的形式,明定淨收益分潤比。她更提醒,修復前還要確保原作無侵權情事,也須逐一盤點影片所有素材的合法性,若修復完成才發現法律瑕疵,不但影片無法發行,還可能面臨訴訟。
結語
本專欄雖以「時光完全修復手冊」為名,但在逐步了解數位修復種種內涵後,終究發現:時光不可能完全地被修復,修復上更有許多限制與倫理需要考慮。但數位修復依然是目前保存影像資產的最佳方式,也是世界各國國家級電影單位的正在進行式,期待影視聽中心持續以電影文化,填補臺灣歷史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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