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文授權轉貼、翻譯、改寫自 music ally;翻譯/Jessie C.
近期 Google 發表了最新版本的「反盜版報告」(How Google Fights Piracy),報告中說明了 Google 如何處理 Youtube 使用者自產內容、盜版網站在搜尋引擎中的排名等問題,希望藉此抵禦創意相關產業對他們的抨擊。與前兩年發布的報告相同,今年 Google 的立場依然與權利人站在一起,引文更寫道:「現在,Google 為使用者提供比以往更多內容、為權利人製造更多收入,也為侵權行為做出更多行動。」、「關於線上盜版問題,Google 嚴陣以待,我們持續大量投入資源,開發報告、管理版權內容的工具,也與其他業界領導者合作,設立科技公司反盜版的準則。」
但事實上,Google 和 YouTube 與內容創作的權利人之間的意見衝突早已白熱化,特別在音樂產業領域,因此這份報告似乎也難以改變任一方的立場與觀點。
然而, Youtube 每年為音樂產業帶來了超過 30 億的收入,且花費 600 億開發「Content ID 版權管理系統」,早有超過 95% 的音樂權利人選擇利用 Content ID 的識別能力增加收入,並非只是將疑似侵權的影片從 Youtube 移除。統計也顯示:「音樂產業從 Youtube 獲得的收入,其中 50% 都由粉絲上傳的影片產生。」這項統計在今年稍早時由 Youtube 發布,以駁回權利人對他們的抨擊。
現在,Content ID 的資料庫中有超過 5,000 萬個使用中的參考檔案,且有超過 8,000 個合作夥伴使用此系統,比 2014 年的報告增加了 38%。同時,Google 也表示,98% 的 Youtube 版權問題都已透過 Content ID 解決,而其中 90% 則化為內容初始權利人的收入。報告中還特別提到 Lindsey Stirling、Tyler Ward、Hannah Trigwell 等音樂人,他們都是在 Youtube 發跡,逐步累積觀眾群,再透過錄製歌曲、舉辦巡迴獲得收入。
「音樂」內容是報告中不斷提及的項目。Google 指出:「單單去年,音樂產業的銷售增長了 6.9%,賺進 250 億元。」此數據引用自 Music Business Worldwide 和 Spotify 財務長 Will Page 的研究,顯示錄製、出版音樂所帶來的收入,遠高於 IFPI(國際唱片協會)統計的 150 億元。不過這裡有個問題,MBW 與 Page 的數據是針對 2014 年統計而非 2015 年,且完全仰賴「版權收入」作為估量成長的標準,可能有失公允。
報告也提到 Spotify 在瑞典、澳洲和荷蘭成功讓盜版率下降許多,證明對抗侵權最有力的武器是「大量提供便利合法的內容」。但 Youtube 受「安全港原則」(註)保護的狀態,卻又妨礙了提供合法內容的 Spotify 等音樂串流對手成長。因此在報告中提出 Spotify 的成功,似乎自相矛盾。但由此可知,Google 將 Youtube 定位為盜版打擊者:「只要樂迷選擇透過 Youtube 而非其他未授權的來源聆聽音樂,就代表反盜版的勝利。」
儘管 Google 承諾,「使用者實際上輸入與媒體相關的搜尋詞組,都會獲得乾淨、合法的搜尋結果」,但這句話的關鍵在於「實際上」。面對 Google 的主張,音樂權利人提及盜版網站在搜尋結果中的排名很高的狀況,是因為他們輸入的是網頁使用者較少使用的搜尋詞組,譬如使用者搜尋「Katy Perry」的次數其實比搜尋「Katy Perry 免費下載」的次數多了 14,812次。這說明後者是所謂「長尾」搜尋詞組,而其中的非法內容可透過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MCA)以下架通知處理。而之後的報告內容,也有針對「Taylor Swift」和「Taylor Swift 下載」、「PSY Gangnam Style」和「PSY Gangnam Style 下載」等相似結果,及電影相關搜尋內容做比較。
於此,討論再次陷入膠著:權利人認為以下架通知的方式對抗 Google 搜尋結果太耗財耗力,但 Google 卻認為這是權利人能有效提出大量申訴「最好的方法」。光是 2015 年就收到 5.58 億個網站移除要求這項事實,為雙方都提供了加強自己論點的證據。
但報告中 Google 也提到,目前採取降低搜尋排名的方式,獲得良好成效,暗示權利人和數位音樂服務可以多利用 SEO(搜尋引擎優化)技巧,讓自己的產品或服務進到搜尋結果中的「長尾」搜尋詞組中。而其他降低排名的相關數據還包括:「2016 年 5 月,我們發現排名降低的網站,在 Google 搜尋中平均喪失了 89% 的流量。」雖然 Google 仍堅持自己的政策,不讓整個網站從搜尋排名結果中移除。Google 為此辯駁:「即使是那些讓我們收到許多下架通知的網站,其中不合宜的內容,也只不過佔整個網站的一小部分,在這樣的情況下,將整個網站移除不太恰當。」
Google 的報告中也引用了與 Trustworthy Accountability Group 反盜版工作小組(Antipiracy Working Group),針對移除盜版網站上的廣告正在進行的討論。而移除廣告,也是 Google 目前試圖努力的部分。「自 2012 年以來,透過 Adsense 計畫,我們已經將超過 91,000 個違反版權政策的網頁列入黑名單,其中大多數的網頁都是經由我們的主動審查的過程發現。」同時 Google 在報告中如此說明:「我們已終止了超過 11,000 個違反版權的 AdSense 帳戶權限。」
在 2013 年的報告中, Google 表示,截至 2012 年已停用了 46,000 個違反版權網站上的廣告服務;而在 2014 年的報告中,遭停用的網站數量更增長至超過 73,000 個。若 2016 年違反版權的「網頁」都分屬於某個「網站」,那在過去的 21 個月中,Google 已停用了超過 18,000 個網站的廣告服務。但報告中其他耐人尋味的部分是:Google 不斷提及版權爭議的另一面向,即那些由權利人和其他公司提出的無效下架通知與 Content ID 聲明。
Google 提到:「不幸的是,偽侵權指控可做為要求審查的工具,進而妨礙競爭對手。但即使這在對抗盜版的過程中是很大的挑戰,Google 仍致力於確保偵測並駁回偽侵權指控,例如遭政治或競爭性因素移除的網站。」
Youtube 是此問題的主要戰場,最近他們改變了處理 Content ID 爭議的方式,在有爭議的影片置入廣告(以獲得營收)而非移除,讓影片創作者仍保有優勢。Youtube 也承諾,他們將針對「合理使用」的內容提供法律支援,但此作法卻遭千禧年著作權法(DMCA)反對。
「Google 反盜版報告」中提及的內容遠多於此,但我們認為更重要的是,那些抨擊 Google 的公司能讀完這篇報告、理解Google 在其中的聲明並做出回應,甚至更期待聽到來自各界針對這篇報告提出的看法,包括統計數據、製作報告的 IFPI(國際唱片業協會)、BPI(英國唱片業協會)和 RIAA(美國業唱片協會),及維護創作者權利的 The Trichordist 和 Music Technology Policy。唯有更多的激盪討論與交流,才有辦法為產業帶來更多的可能性與新出路。
註:「安全港原則」僅在 Google 的這份報告中出現一次,且出現於解釋何謂 DMCA 的註腳。而這份報告要強調的重點雖是:Google 和 Youtube 嚴格遵守與「安全港原則」的相關條件需求,卻未直接闡明音樂權利人不贊同 Youtube 受「安全港原則」保護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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