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從《我們與惡的距離》看台灣電視台困局:談談我們與節目分類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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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阿嚕(資深媒體人)

這幾天,電視圈很熱鬧,首先是《我們與惡的距離》這部劇集很火, 很火之餘,我的職業病上身,問盯著電視的老婆說:「 你覺得這部戲劇的節目屬性,在 NCC 的系統上面會是什麼?」 老婆完全不想理我的說:「這部戲傳達了這麼多意義, 應該是教育或文化這樣的類別吧?」 逮到機會讓老婆知道我過去十年也是有專業的,我說:「錯! 這節目跟《綜藝大熱門》一樣是大眾娛樂分類!」老婆:「什麼! 還好你離開那個工作了。」

再來,是有個快三年的政論節目停播,主持人說:「 黑手伸向言論自由 !」其實,在 NCC 的節目分類中, 所有的新聞相關節目,只匯集在一個分類中,叫做「 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所有的人都知道,新聞除了傳達時事、 守望環境的功能外,一個很重要的功能是監督政府, 做好第四權的工作。

但是,它在政府長期以來的節目分類中, 就是跟政令宣導這個大家覺得陳舊、控制言論的項目處在一起。 這也就是說,一家新聞台整天播放高雄市長的消息, 跟一家新聞台播出各種多元新聞的節目比例表現上,都是達到 NCC 大眾娛樂節目不能達到 50% 以上這樣的標準的。(註1)

是的,你沒有看錯,大眾娛樂節目不能達到 50% 以上, 而新聞與政令宣導可以,大家有沒有覺得怪怪的? 這個法律規定的條文,叫做廣播電視法第 17 條, 從台灣是個言論管制國家的時代就沿用至今,沒有人覺得奇怪, 也沒有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關愛,文化主管機關從文工會、 文化部、新聞局、到 NCC,連 NCC 主委都換了幾任了, 這個條文也都還是不動如山。原因我想是,沒有人覺得重要, 因為無線電視台嘛!總是不能一直拿大眾娛樂節目賺錢,也要做點公共服務啊。

問題是,政令宣導達到 50% 是沒有違反廣播電視法的, 但現在有哪個國民能覺得政令宣導超過 50% 的國家, 是個沒問題的國家?雖然,也沒有電視台笨到這樣做就是了, 除了那家非常愛高雄的電視台之外。從《我們與惡的距離》的這個案例, 我們可以觀察到一個本來就存在的分類學問題, 那就是這個節目到底是娛樂、教育、還是新聞呢?而 NCC 的電視節目分類就陷在這個大家都知道應該要怎麼解決的困境中而跟不上時代。

其實,大眾娛樂節目中的戲劇,才是電視台的命脈,一個政論節目收視率最高了不起就是 1%,也就是 20 萬人同時收看,這個數字在分眾的時代,其實也已經是個很厲害的數字了。 但是一齣八點檔連續劇收視率可以到 4%,也就是全台灣有 80 萬人 同時收看。如果你是個要買電視台廣告的商人, 你買八點檔廣告還是政論節目廣告?戲劇節目可以賣到全世界、 賣好幾年都還有人願意看重播(每年過年雍正王朝會播第 N 輪), 新聞則是一天過期,再怎麼說,戲劇都是電視台生存的重要命脈。 雖然感覺起來,大眾娛樂的字面好像低俗,但是, 大眾娛樂節目難道都沒有教育文化的意義嗎?剛剛講到的《我們與惡的距離》, 很多公民老師我想都迫不及待指定國高中的孩子要看了, 它不是個教育文化節目嗎?七點半檔的楊麗花歌仔戲 20 年前可能是大眾娛樂,大家還沒有什麼意見。但是如果是現在播楊麗花歌仔戲, 我會覺得應該算教育文化節目以免佔掉那家電視台用大眾娛樂節目賺 錢的時數。

面對這個困境,首先,我們可以看到,這套法規的分類體系陳舊, 當臉書的文章都在加 hashtag 來檢索分類了, 我們沿用了幾十年的廣電法,只准許一個節目只能夠有一種分類, 在資訊系統如此進步的時代,NCC 的節目申報平台,仍然是非 A 即 B,各類節目加起來要百分之百的「完美」,說實話, 我真的要為我國電視節目統計的精準度,捏一把冷汗。

再者,包括戲劇與綜藝節目的大眾娛樂類節目分明就是命脈, 在無線電視廣告市佔率越趨下降之際, 當初原本擔心無線電視獨門生意, 都不作公共服務跟教育文化的時代背景還存在嗎?更直白一點的講, 衣食足則知榮辱,用品味新聞台副總監宋喬安的語氣來說,就是:「 當電視台的命脈受限、不斷萎縮,預算年年緊縮的情況下,請問, 沒有賺錢的電視台,談何公共服務?談何教育文化?」建議無線電視 台大眾娛樂節目時數比例應低於 50% 的限制應可稍加放寬才是。

最後,也是最令人不舒服的,那就是新聞政論的節目分類, 絕對絕對要徹底與政令宣導分開,甚至, 電視台不應該有政令宣導節目的存在, 才是符合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不是嗎?我們與節目的距離已經存在數十年, 電視經營環境固然困難,但看到《我們與惡的距離》的成功, 所有的人都開始覺得仍有可為,而這一切, 就從轉型正義陳舊的法規架構, 活絡發動戲劇製作的無線電視台開始吧!

註1:廣播電視法

  • 第 16 條 :廣播、電視節目分為左列四類: 一、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 二、教育文化節目。 三、公共服務節目。 四、大眾娛樂節目。
  • 第 17 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節目之播放時間所占每週總時間,廣播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電視 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大眾娛樂節目,應以發揚中華文化,闡揚倫理、民主、科學及富有教育意義之內容為準。 各類節目內容標準及時間分配,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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